盐城市国税局“无过错推定”执法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市国税局“无过错推定”执法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
今年以来,市国税局借鉴司法界的“无罪推定”概念,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推行“无过错推定”执法,一切让充分的证据说话,不戴“疑错从有”的“有色眼镜”,有效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无过错推定”是指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未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都不得确认其有涉税违法行为,具体包含四项内容:一是税务机关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时,不应认定或推定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二是税务机关负有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合法手段、法定程序取得证据;三是税务机关作出认定前,纳税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四是对纳税人符合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税务机关应当做出相应处理。新沂地税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对上述原则加以应用,确保“无过错推定”工作原则真正落到实处。在依据和定性方面,该局依据法律兼顾合理,禁用“溯及既往”,定性争议予以从宽认定;在处理方面,坚持“疑错从无”,做到处罚得当;在税务稽查审理环节,重点审核是否落实了“无过错推定”原则,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事实,是否使用说理式税务执法文书,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内容;对于违反“无过错推定”原则的检查行为坚决予以否定,对于不当的处理建议坚决予以纠正。 “无过错推定”执法体现了人性化执法和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让广大纳税人得到执法理念转变带来的实惠,也切实减轻了纳税人负担,自推行以来,该局查处的税务检查案件没有一起因认定事实不清而被上级机关纠正,也没有因为违反这一原则引发纳税人的复议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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